交钥匙不能视为开发商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

交钥匙不能视为开发商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但是,在出卖人已然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考虑到购房者作为合同一方采取对“房屋钥匙的接收”符合“损益相抵原则”适用情形。 交钥匙不能视为开发商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 案情 2016年4月28日,原告任某与被告豫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任某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有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11条约定:“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4日与被告物业办公室签订《装修保证协议书》,并收到涉案房屋钥匙。被告豫某公司未证明其在交付涉案房屋钥匙时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时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豫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188.6元(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共计971日);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验收、交房;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全部责任;判令被告规范物业管理;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图片 裁判 图片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豫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某违约损失赔偿金10333.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任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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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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