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一方不回家居住收取“空床费”?最高院:约定有效!
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 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 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 共同存款有西南证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尹某虽有过错,但要抚养子女,可适当少分。 故判决如下: 1、准许王某某与尹某离婚; 2、婚生子由尹某抚养,王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 3、位于谢家湾民主三村41栋4-2-1号房屋一套归尹某所有,尹某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位于谢家湾民主五村13栋7号房屋一套由王某某承租使用; 4、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尹某分得10000元。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各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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