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支付的首付款,借款还是赠与

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支付的首付款,借款还是赠与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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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并无为成年子女购房的法定义务,乙女主张甲女为其与乙男购房提供112万元属于赠与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答辩观点不予采纳。结合甲女本人收入、资产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关于案涉112万元是出借款的主张成立,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乙女明知购房款的来源及组成,案涉房屋最终又被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甲女关于案涉借款被用于乙男、乙女的共同生活,应当由二人共同返还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乙男、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甲女返还借款112万元。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是虚构借款事实,借条并无上诉人的签字,是被上诉人与乙男为伪造债务而补写的借条。本案是因一审被告乙男与上诉人闹矛盾想与上诉人离婚,与其母亲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提起本案,以达到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一审法院仅凭乙男一人签字补写的借条认定本案是借贷关系,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不属于赠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本义就是推定父母出资购房性质为赠与,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的意思表示且取得子女夫妻双方的书面认可。被上诉人虽提交一份借条,但仍需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原由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更不可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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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09: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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