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0元转让股权给“第三者”,另一方要得回吗?
告贾某与第三人范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后,注册成立了赣州某公司。 范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范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人民币0元的价格转让赣州某公司5%的股权给刘某。 贾某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无权私自处置,其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应当全部返还。 法院审理 因赣州某公司系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成立,且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系第三人单独所有,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第三人因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以无偿价格转让股权,属于将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被告明知第三人存在婚姻关系,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虽然被告辩称其系出资现金六万元获得转让的股权,但仅有第三人出具的协议记载,无其他已实际交付的证据予以佐证,且第三人明确表示其系基于不正当关系而出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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