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拖欠他人的劳动报酬,夫妻承担连带清偿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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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甲女系村民,2010年4月,乙男与前妻丙女租赁蚕种场开办艾青公司,乙男雇佣甲男、甲女负责喂养藏獒和公司护院、卫生打理等日常工作,并约定了工资每人每月1500元;后乙男与丙离婚,于2014年1月27日与乙女结婚。 因拖欠蚕种场租赁费,2017年8月7日蚕种场起诉艾青公司及丙女和乙男,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偿还拖欠的租赁费。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1121民初1856号判决,判决解除了蚕种场与艾青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判决偿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及清除遗留在蚕种场的物品。 该判决生效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甲男、甲女仍在场地看护,乙男未支付甲男、甲女工资款,经法院执行人员通知,2019年2月20日和2019年3月28日,乙女及代表乙男前来法院协商的丁在一审法院执行人员主持下与甲男、甲女达成协议,即乙男拖欠甲男、甲女的工资款共计12万元,并当场支付5000元,同时承诺剩余115000元很快就解决。 后经甲男、甲女催要,乙男、乙女以种种理由推脱,并失去联系,甲男、甲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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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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