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系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该债务人理应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襄阳宏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牧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丽君,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彰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点点,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襄阳宏远酒店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1-06-27 06:50:42
355,9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