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丽丽 律师
  • 执业年限:15年
    北京-北京-海淀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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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张某甲、张某乙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两原告均系被告董某的女儿,2016年9月,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两原告均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后,两原告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被告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现在随着两原告年龄的增长、物价的提高,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够两原告的需求,原告的父亲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抚养费14400元;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董某辩称,抚养费只能按每月300元支付。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与董某的婚生女,张某甲于2004年10月出生,现就读于东营市利津县某学校,上中专一年级,张某乙于2012年2月出生,现就读于东营市利津县某小学,上小学三年级。2016年9月张某与董某在利津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张某乙由张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7年4月23日张某与董某在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约定自2017年5月份起董某每月支付张某甲、张某乙抚养费300元至张某甲、张某乙独立生活为止。 另查明,自2016年9月起至今,董某仅支付过张某甲、张某乙3个月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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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2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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