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男方转让股权产生的债务,女方有偿还义务吗?
乙男、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0年6月19日协议离婚。 乙男系园通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29日起,甲男即与乙男发生借款往来。2019年4月6日,甲男与乙男就园通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乙男(甲方),甲男(乙方),约定:“一、甲方同意将持有公司16%的股权以1100000元的转让价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甲方还款740000元加乙方现金360000元)购买上述股权;二、1、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归还。三、2、如出现亏损。按照持股比例务自承担损失风险。……”协议签订后,甲男于2019年4月6、8日三次向乙男汇款360000元。在一审庭审中,乙男亦认可收到甲男交付的1100000元股权转让款。股款交付后,甲男至园通公司上班,期间双方对转让的股权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6月,甲男与乙男通过微信商谈退股一事,并发了一份退股协议给乙男,该协议载明,(园通公司)乙男、乙女欠甲男1100000元(园通公司16%的股权款),偿还周期为2019年7月15日之前付500000元,剩余600000元最迟到同年10月31日须全部付清(剩余600000元每月还款不得低于100000元);如(园通公司)乙男、乙女未按时支付甲男款项,之后出现的任何后果,都由(园通公司)乙男、乙女承担。 乙男收到甲男的退股协议后,经与其他股东协商,均同意甲男退股,2019年8月14日,案外人叶某代乙男向甲男还款400000元,2019年8月31日,乙男向甲男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现将本人园通公司15%的股权抵押给甲男,如果本人将欠甲男的700000元人民币在2019年9月15日前还清,此协议则失效,反之则生效。”2019年9月15日,由颜某向甲男汇款400000元,甲男认可同年12月24日乙女通过支付宝汇给其50000元,其余110000元均系乙男支付,合计支付960000元。现为尚欠140000元,甲男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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