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协议约定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不是“实际付款后生

最高法院裁判:协议约定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不是“实际付款后生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解除及支付协议》第八条载明:“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院认为,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案涉《解除及支付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的结算金额、支付义务主体及支付时间及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为该协议履行的主要合同内容。协议第八条附则中约定的“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申请人将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理解为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协议签订时的常理,否则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支付协议之必要。 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并不符合附生效条件合同所指生效条件为对将来发生或不发生某种事实的不确定性,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故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主张《解除及支付协议》应在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实际付款后生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伟樑。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1-09-01 10:36:56
342,553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