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有权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

当事人是否有权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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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原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为住宅,共计51套,代理期限为自2020年5月1日起51套售完止,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项目推广费由甲方负责,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由乙方负责支付。在该合同中双方还对销售价格、代理佣金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合作出现问题。2020年5月29日,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履行合同催告函》,要求被告公司尽快按合同第六条提供销售所需资料,以便尽快开展销售工作。2020年6月5日,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明确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2020年10月9日,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5日作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无效,判令淄博某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20年4月28日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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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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