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股权应否认定为夫
再审申请人郑少爱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霍利企业)、一审被告许明旗、一审第三人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光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少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购房定金汇款凭证》《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购房行为发生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霍利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未用于购置厦门房产。郑少爱曾向一审法院提供前述证据,一审法院以逾期举证及不足以证明主张为由未予认定。前述证据应属于新证据且能够证明原审认定案涉股权转让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对赌协议是许明旗单方面作出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承诺,保证的效力不及于郑少爱,郑少爱知晓股权转让事宜,并不等于郑少爱承诺回购。夜光达公司股权及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郑少爱是否应当承担回购义务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以《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及于郑少爱为由,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自然及于郑少爱,系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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