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计算应该按“时”还是按“件”呢?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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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程某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摄影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为“底薪3000元+提成”,提成根据其完成产品拍摄的情况支付。 4月10日,程某提出辞职。当月,公司支付工资100元,程某认为根据约定,自己当月已经工作10天,至少应支付底薪1000元。公司拒绝,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4月份工资差额900元。 在案件处理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底薪3000元是要在程某每个月完成30个产品拍摄的工作量的情况下才能支付的,程某4月份虽在职10天,但仅做了1个产品拍摄,公司支付给程某100元合情合理,属于工资已结清。 程某则反驳称,自己入职时双方没有关于拍摄了30个产品才能拿到3000元底薪的约定,入职后公司负责人才在内部会议上讲到了这个要求;自己3月份能够完成这个任务,4月份虽然只上了10天班,仅完成1个产品拍摄,但不代表如果上完整个月的班不能完成30个产品拍摄的工作量,公司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应该补足自己900元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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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1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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