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负担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负担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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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时,人民法院能否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必然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形予以处理:其一,债权人仅以婚前个人债务为理由主张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如债权人无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相应的诉讼请求。其二,如果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且能够提供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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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1 17: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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