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且在女儿十八岁之前不得出卖,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且在女儿十八岁之前不得出卖,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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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女儿虽不是离婚协议的相对方,但其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表明其对父母的赠与系积极追求的态度,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两原告要求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 诉讼请求 乙女、甲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男协助乙女、甲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基本案情 甲女与甲男原系夫妻关系,乙女系两人婚生女。 甲男是涉案房地产权利人,甲女是共有权人。 甲女与甲男于2006年4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第一条离婚原因: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日常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现无法再在一起生活。第二条子女安排:婚生女乙女,十一周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叁佰元,付至婚生女乙女十八周岁止。第三条财产处理:现住房座落于××单元××号,全产权归女方及婚生女乙女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岁之前,不得卖该处房产,家中现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等内容。 2021年5月8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甲女与甲男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上述《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财产处理约定有效。 现乙女、甲女要求甲男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甲男拒绝配合,乙女、甲女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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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08: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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