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行为性质的认定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行为性质的认定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苏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苏某某。苏某某与杨某原系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高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向二人转账汇款共计一千余万元用于二人购房、买车,房屋和车登记在苏某某或杨某名下。苏某某与杨某于2019年离婚时将北京一处房产约定归杨某所有,后苏某与高某以案涉款项系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借款。 02 分歧 本案中,关于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买车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继续关爱子女,给予经济支持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出资款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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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17: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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