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妻子结婚后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虽然没有参加社会劳动,在家里照顾家庭也同样有所付出。那么,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情况下,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被法律保护呢? 妻子全职顾家 丈夫移情别恋 张亮(化名)和陶晶(化名)在工作中相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张亮告诉陶晶,自己经营的旅游公司收益还不错,希望陶晶在二人有孩子后能全职照顾家庭,沉浸在幸福中的陶晶一口答应下来。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不断有摩擦和矛盾,婚后的第二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为了女儿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两人让女儿就读于每年学费18万元的私立学校。 张亮的工作一直很繁忙,经常不在家,为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女儿,陶晶在女儿的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和自己的父母共同照顾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张亮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某天,陶晶查看张亮的手机,发现一女子与张亮的露骨对话,才知道张亮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陶晶找张亮对质,张亮拒绝沟通,也没有半点要改正的意思,反而对陶晶更加冷淡,对女儿也开始不管不顾。陶晶觉得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挽回的必要和意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张亮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陶晶主张张亮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补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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