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而发生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同意权和优

因继承而发生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同意权和优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有观点认为,因《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那么在理解上就应当认为股东资格是当然继承。换言之,有关股权的身份权内容,由于上述法律条文有明文规定,所以在死亡的股东和其继承人之间发生当然继承,而不受其他股东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的影响。我们赞同这种观点。但是,该观点进一步认为,因为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股权继承问题,所以在股权的归属上,就不能发生当然继承,该股权仍应受制于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此,我们并不赞同。实际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最难解决的问题不是(财产性的)股权的继承问题,而是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财产权意义上的股权属于股东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来处理。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被继承的股权应受制于这些权利。而且,因股东资格问题已在公司法中解决,所以如果认为股权还应受到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限制,那么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时,可能经常发生股权归属(比如经其他股东购买后股权归其他股东所有)和股东资格不一致的情形,恰恰这是应当避免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虽然在字面上仅规定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也当然包含其他股东不得行使(或不享有)同意权的意思。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能参照前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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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08: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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