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债,配偶偿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

夫妻一方借债,配偶偿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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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债权人能否就此认定为系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追认,从而将单方债务变更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 1、夫妻一方对外借债,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且仅有一笔,据此认定配偶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证据显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姚洁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洁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姚洁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姚洁有对杜旭强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款15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少星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亦无不当。王少星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佳诚公司财务账照片、佳诚公司网页截图,拟证明姚洁、杜旭强对佳诚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本案所涉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但从其提交的上述照片、网页截图载明的内容看,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王少星在其再审申请书中,仅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并未明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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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3 08: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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