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败诉,诉求退回30万律师费能否支持?法院这样判

离婚诉讼当事人败诉,诉求退回30万律师费能否支持?法院这样判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一方有背离诚信原则的故意,客观上要求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首先,当事人为离婚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已与丈夫分开居住多时,客观上并不处于危困状态,也不应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故本案并不具备构成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其次,双方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协商成立合同关系,期间双方多数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开展工作,并无越权代理行为发生。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误导等行为,即无据证明律师存在背离诚信的主观故意。 第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该内容已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存在风险,律师不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担。《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该风险告知条款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不具备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合法有效。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遵守自愿订立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律师已按约履行了代理义务,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当事人因未实现预期的诉讼结果,而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进而主张撤销委托合同的行为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其关于合同中告知内容不明确,且属于格式条款应作对律师不利的解释的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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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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