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直到还清本息为止”这样约定有用么?保证期间的5种情形一文

任丽丽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微信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时,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黄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起诉时张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张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释明后,姚某主动放弃了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与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2-03-10 14:12:10
23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