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将彩礼返还
任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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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张某因性格内向不善交谈,年过三十仍未找到合适的对象。2020年10月份,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张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在刘某家人的催促下,二人于同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刘某在婚前婚后均拒绝告知张某其过往婚史,结婚至今一直不与张某同房。而且刘某在婚后不断向张某索要钱物,并且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报警。在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刘某在张某处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其他时间都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21日,刘某再次向张某要钱并致双方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再与张某联系。综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夫妻之名,但无其实,刘某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诉讼请求:1.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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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1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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