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协议如何证明借名购房?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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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贷款人、甲方)与王某(借款人、乙方)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该合同对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划款扣款授权书上载明首次农行活期存折还款期为2004年5月20日。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房屋交付后,张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2005年1月6日,王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178474号),该产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2013年4月10日,王某将剩余贷款172 349.24元(本金171 791.31元、利息557.93元)一次性还清。2013年4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向王某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王某陈述,案涉房屋系借给张某居住,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张某陈述案涉房屋系其借王某的名字购买的,为此,张某提交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发票、装修手册、交纳水电费收据等材料予以证明。对于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王某保管一事,张某陈述,因案涉房屋存在贷款,房屋产权证由银行保管,在王云飞还清贷款后取回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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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16: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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