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卖房不成未及时返还购房款,法院认定:不构成夫妻共同债

夫妻一方卖房不成未及时返还购房款,法院认定:不构成夫妻共同债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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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冷某某、案外人烟台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冷某某将其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某处的房屋以46万元出卖给王某,房产公司是居间方。王某分期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共计96700元。在王某支付部分房款后,冷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解除房屋抵押。 王某与冷某某经烟台市福山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王某、冷某某自愿解除2020年4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冷某某返还王某购房款。后因冷某某拒不遵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执行,且冷某某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产生迟延履行金。 原告王某将被告冷某某和其妻子姜某某告上法庭,诉称返还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房屋购买以及双方达成调解时,系在冷某某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冷某某与姜某某协议离婚。被告冷某某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前妻姜某某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王某提交了被告冷某某与姜某某系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离婚的证据,但是,并不足以证明冷某某收取的王某的购房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对原告王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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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1 0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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