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土地流转收益?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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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故案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被告黄某三流转后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继承。 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涉案的土地承包人有四人:即原被告的父母、黄某一、黄某三。因黄某一外嫁后,经新居住地周村区萌水镇金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黄某一出嫁迁户到金山村后一直没有分配承包地,对此被告也无异议,故对于该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对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黄某一、黄某三各占四分之一。 在原被告父母去世之后,原被告三人在本案中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原被告父母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份额即二分之一,均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原被告所占的份额分别如下:原告黄某一占十二分之五(六分之一+四分之一),黄某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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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19: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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