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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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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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09: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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