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时夫妻都不愿要孩子,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如果离婚时夫妻都不愿要孩子,法院会判决离婚吗?一、如果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民政局不给登记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如果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案例一原告晓莉与被告大明因打工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便登记结婚,晓莉远嫁青海。婚初,两人感情较为稳定,生育了男孩小明,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为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二人在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用分居加剧矛盾,晓莉离开青海回住娘家,两人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分居生活。今年3月,晓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大明离婚,并诉请因家庭条件困难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小明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若小明由原告抚养,则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且原告晓莉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予原告晓莉的离婚诉求。理由如下:01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02父母拒绝或怠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而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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