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作为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及合伙终止时财产分配的依据,在合伙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在书面的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份额进行明确约定。但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此时该如何认定合伙份额?此种情况下,大多数法院会根据各合伙人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比例来确定合伙份额(主文分析案例及延伸阅读案例一至三),但也有少数法院在裁判时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出资数额划分合伙份额和利润,应当综合考虑出资和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整体情加以确定,即在认定合伙分额时不仅要考虑出资比例,还要考虑劳动付出的大小(延伸阅读案例四)。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在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分额的情况下,应以双方各自实际出资数额占双方共同出资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合伙份额。

2019-10-21 1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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