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已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情形下,当事人又在借款人处签名且未注明其作为该公司相应职务身份的,应认定为借款人 在借条上已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情形下,当事人又在借款人签字处正下方对应的位置上签名,且未在其签名前注明其作为该公司相应的职务身份,那么,该形式完全符合多个债务人共同借款的借条之书写格式,且案涉款项全部转入该当事人的个人账户,故应认定该当事人为本案共同借款人,而非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