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最高法:夫妻共同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并办理过户登记,能否对抗侵权债权? 侵权行为发生,直至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查封案涉房屋时,均在侵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产系侵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侵权人夫妻双方约定将案涉房产归侵权人的配偶单独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房屋从侵权人名下过户到侵权人配偶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侵权人的配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悉其夫妻二人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人民法院依第三人执行生效判决的申请,就侵权人的债务查封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侵权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2019-10-28 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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