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最高法: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法院不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2019-11-11 1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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