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最高法:离婚协议处分的权利内容能否对抗不知情第三人,有标准了 裁判要旨 1、权利人认为应当优先执行抵押财产,再执行保证人的保证财产,系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民事权益。当事人依据《离婚协议书》主张排除执行的,与前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协议性质、履行过程、权利基础等方面均不相同,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3、《离婚协议书》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

2019-11-22 0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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