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丽丽
律师
最高院!在无证据证明公司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所负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外国判决须经中国法院作出承认裁定后才能在中国产生效力。当事人所提交外国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承认的,其离婚的事实不应在中国得到确认。2、债务人为相关公司提供担保所负担保之债,系为相关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设定,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9-12-09 1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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