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丽丽
律师
因房屋用途导致营业执照不能办理的过错认定问题 对于因房屋性质导致营业执照不能办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双方过错如何认定的问题,实践中有较大的分歧。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有保证租赁物适租性的法律义务,在因房屋性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出租人具有过错,除承租人恶意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有观点则认为承租人亦具有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双方的过错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双方的专业优势、沟通情况、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怠于履行义务等情况来认定。
2020-01-07 08: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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