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在为对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相关书面材料时,在该邮寄单上标注了对方公司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地址又与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以及本案诉讼中该公司的住所地一致,且所标注的收件人亦与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关联性,如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可综合该情形,对对方当事人已收到该邮件的事实予以认定。

2020-03-22 11: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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