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丽丽
律师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账户名义上,也未显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0-03-22 1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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