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孙武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武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8.7(9)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武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03-24 18: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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