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保障户有所居,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外嫁女”包括下列情形:“外嫁”后户口未迁出;“外嫁”嫁给了“城市男”;离婚后户口又迁回;等等。无论是哪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2020-03-24 1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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