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合同双方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向出借人履行偿还义务,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就保证责任达成的合意是只要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担保人即应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担保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