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其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以债务人与案外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请求案外人以其财产直接偿付债务人所欠债务的,不予支持。即使人格严重混同成立,案外人的财产也当属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应当由管理人通过实体合并破产等有关制度将其纳入到破产财产中一并管理和处分,而不能仅以此部分破产财产优先满足于个别债权人受偿,否则,将与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2020-04-06 09: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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