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
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北京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律师 昨天 编者说: 汪某与马某梅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马某梅就一直在家带孩子。2014年5月,汪某向秦某莉借款500万元用于汪某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条上有汪某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后因汪某未偿还,秦某莉诉至法院要求汪某、马某梅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本案中,借款实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0-04-19 13: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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