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丽丽
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反悔,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经审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举轻以明重,离婚后夫妻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反悔,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经审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是,若离婚后赠与一方发现受赠子女为自己的非亲生子而主张撤销赠与的,无论案涉房产是否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但赠与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子女为自己的非亲生子女的情形除外。此时,法院应判决撤销夫妻对该子女的赠与,而不应仅判决受欺诈一方对该子女的赠与份额。
2020-05-25 09: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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